關于盜用本公司商標違法行為的嚴重申明 | ||||
2015/4/30 閱讀次數:[1765] | ||||
鄭重聲明
近段時間發現有個別人或公司盜用我公司的注冊
鹽城嘉業紡織材料有限公司是注冊商標“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非法行為! (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標法》第52條 (二)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商標法》第52條 (三)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 (五)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六)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 (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 (八)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的;《 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九)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擅自將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服務名稱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 上述行為主要是指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該服務行業所使用的、帶有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物品;《 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十一)利用廣告、宣傳媒介或者其他引導消費的手段,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十二)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 (十三)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第52條
據此,如發現冒用鹽城嘉業擁有的注冊商標“
對于假冒鹽城嘉業
假冒鹽城嘉業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鑒于以上情況,鹽城嘉業向假冒鹽城嘉業
1、即日起立刻停止侵犯“
2、即日起立刻停止以“
3、我們將繼續采取包括向工商檢舉、訴訟、向警方報案在內的一切合法手段追究假冒鹽城嘉業 特此聲明。 鹽城市嘉業紡織材料有限公司 2015年0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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